导读:我们经常会被各种各样的打折活动而吸引进而大肆购物,部分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价格欺诈,并且侵犯了您的权益。您清楚么?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价格欺诈的相关资料。
近日,小编看到一篇新闻;阿里表示,截止今年 8 月,在过去十二个月内一共撤下了 3.8 亿个产品页面,并关闭 了18 万家淘宝店。阿里在写给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简称USTR)的信中如此汇报。阿里还补充,它已经关闭了约675个从事仿冒品的生产、储存和销售经营活动店家。
由此可见,阿里巴巴集团打假的力度之大,尽管如此,有关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电商网站淘宝售假、价格欺诈的新闻仍层出不穷。2016年10月14日,经修订后的《淘宝价格发布规范》规则将正式生效,此次规则变更要点如下:
1、明确商家不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2、商家不得在商品标题、图片、描述及其他商品宣传中出现“原价”描述,若出现上述内容的,淘宝将对该类商品或信息进行下架处理。此举意在为维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规范卖家诚信合规地标示商品、服务的价格。
小编在逛淘宝网站时发现仍有多家店铺不守“规矩”,以衣服及化妆品为例:
看到这里,肯定会有卖家及其消费者存在疑问:“原价”怎么啦?没有原价作对比,如何展示我的商品促销力度之大呢?如何吸引更多的人来购买我的商品呢?事实上,在我们身边,由于商家无法准确理解“原价”的法定含义,误用原价一词后就构成了价格欺诈。亦有一些卖家自作聪明用“明降暗涨先涨价再打折”的方法来诱骗消费者进行消费,最后的结果自然是自吞苦果。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原价的定义,在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条款解释的通知中明确:“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那么什么是价格欺诈呢?对于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也就是说,认定价格欺诈有三个要件(并且缺一不可):
(1)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
(2)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故意;
(3)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小编通过归纳《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将之总结为: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服务过程中如果有以下行为,则构成价格欺诈:
(1)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2)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3)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4)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5)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6)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其次,消费者遇到价格欺诈应该如何做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给消费者指出了五种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简而言之,就是消费者在遇到价格欺诈时有权获得三倍赔偿。)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
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应尽量保存好购物凭证和交易协议等证据,以便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由于网上购物的实际经销商多在外地,所以消费者收货时要注意查看票据公章。如选择向行政部门投诉的话,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已购商品的纠纷必须向票据公章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最后,小编为大家奉上判决一份,如您曾遇到类似的问题,敬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