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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解散的15条裁判规则与案例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7 13:21:19   来源:BOB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 

规则14:(内资)公司未成立股东会,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应当判决解散。

河北木材贸易中心成立之后,公司只设董事会并未成立股东会就不规范。其他股东加入后,公司未成立股东会的问题仍未得到调整,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问题变的更为突出。

河北木材贸易中心的第一大股东是河北木材总公司,在河北省木材总公司已经破产的情况下,其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归上级主管单位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和河北木材贸易中心庭审时称对河北木材贸易中心目前的经营情况不清楚,对其目前存在股东的状况不了解,可见河北木材贸易中心的经营、管理状况已经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作为河北木材贸易中心的第二大股东中国木材总公司称河北木材贸易中心从2008年就停止营业,一直处于无收入状态,河北木材贸易中心的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的困难。

【河北木材贸易中心与中国木材总公司、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规则15:外商投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股东均以委派董事的形式对东海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即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双重职能。董事之间的长期冲突实际上也是投资股东之间冲突,董事会僵局不存在通过股东会予以解决的渠道,应当判决解散公司。

【福州化学漆厂与福建东海漆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原载:云闯 无讼阅读)



(文章来源:无讼阅读,转自:百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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