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8460548
新闻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阅读量:   更新日期:2018-02-21 23:41:38   来源:BOB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BOB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免费在线咨询

以上填框分别为姓名、电话、案情描述、 皆 * 号必填 请认真的填写您的问题,我们会尽快回复。

咨询电话:010-58460548

律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中路联拓集团院内6号四合院

@2018 BOB官方网站(中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2007577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575号

友情连接:    讯易网|环球华网|